评标主观评审因素的组织与风险防范
综合评分法的实质,是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分,计算投标人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这里,评审因素有两种。一是客观评审因素,二是主观评审因素。其中,客观评审因素的评标管理相对简单,理论上应当是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分数一致,必要时,可以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某一个客观评审因素的得分。但对主观评审因素,其评标管理较复杂,因为其评审的实质是交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主观判断,然后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分分,存在较高的随意性。特别是,如评标委员会某个成员与投标人之间存在私下交易,会直接给该投标人打高分,进而影响评标结果,偏离采购择优的宗旨,即分数最高的不一定是投标结果最优的投标。那么,如何防范少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这种影响评标结果的不规范行为呢?一方面,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则需要在评标标准和方法设置以及评标组织上加以规范约束。本文对此进行里初步探讨,以期规范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降低这种不规范行为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一、主观评审因素及对评标结果影响
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委员会用以评审、比较投标文件的判定标准。一般包括初步评审标准和详细评审标准两部分。其中,初步评审标准的实质在于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满足招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详细评审为招标采购的择优标准。对应的,综合评分法即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评分标准与评分方法。这里综合评分法最困难的地方,其难点不在于提出评审因素,而在于规定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与评审方法。
对于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理论上招标文件中无法给出确定的评分标准,因为其要依赖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观判断。故一般仅是原则性或是等级规定,特别是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服务方案、履约计划等投标人依据其自身实力编制的响应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中,例举了某项目招标文件对评审因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评分标准如下:
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先进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有充分保障11-12分;施工方案先进,方法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有保障8-10分;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有保障6-7分;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基本可行,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基本有保障4-5分;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不可行,或技术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生产无保障1-3分。
这里,“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是一个典型的主管评审因素。上面给出的评分标准实质,是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这一个评审因素划分为:A. 方法先进可行、措施有充分保障;B. 方法先进可行、措施有保障;C. 方法可行、基本有保障;D. 方法基本可行、措施基本有保障;E. 方法不可行或措施无保障等5个等级,将判定投标人“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具体属于那个级别及其得分的权力交给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判。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并不对该评审因素进行横向比较,而是按其随意领取的投标文件顺次评审打分。这样,易照成其对先参与评审的投标审查严格,越往后评审尺度越松弛(审查疲惫所致),即很难让其采用统一的尺度评审比较所有投标结果。此外,如何在上面区间,如8-10分中让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用统一尺度给所有投标人“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评判打分,是8.5分还是9.2分本就困难,因为招标文件都给不出具体分值。最终,只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拍脑袋给出一个分值。这也是产生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一些违规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私下串通,因为其可以在主观上给其利益人打最高分,并采用合法手段实现其私下非法交易的目的,直接影响招标采购结果择优。
对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宜采用评分区间,而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统一梯度差的分值标准。例如,将上述“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评标标准按3个级别差修改成:A:{11,11.5,12}分;B:{8,9,10}分;C:{6,6.5,7}分;D:{4,4.5,5}分;E:{1,2,3}分,同时,在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严格评标程序管理,即可消除少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随意或是违规行为。
二、《招标投标法》对评标程序规定的辨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这里,评审指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或评分;比较指投标文件相互间的比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应当是建立在相互比较、综合排序基础上,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评判,给出其得分。
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一般缺乏比较环节而是直接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打分。对于客观评审因素,因为所有人对其判定应当一致,无需组织相互比较,直接按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不会影响评标结果。但对于主观评审因素,如果不对投标文件相互比较而直接评判,如前所述,可能会导致评标结果不正确。故此,加强主观评审因素的组织与管理,对完善评标过程管理,发挥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择优作用不无益处。
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评标应当采取以下程序:
第1步.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签署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承诺书;
第2步.评标委员会选举或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3步.学习招标文件,熟悉和了解招标文件的以下内容: ①招标范围和项目性质,标的量单或采购清单,以及招标目标; ②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技术文件;③主要合同条款,履约条件; ④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评标方法和程序,以及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⑤评标需要了解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必要时,可听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介绍,以进一步理解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第4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必要时,核对有关证书、证件原件,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澄清、说明与补证;
第5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打分,必要时,核对有关证书、证件原件,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澄清、说明与补证。步骤如下:
(1)对客观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打分;
(2)对主观评审因素分为评审定级、校核与评审得分三步。其中,评审定级与校核两步仅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因素定性评审、定级,不对评标委员会公布评分标准。
评审定级。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主观评审因素投标结果进行横向比较,确定投标结果的次序与等级,填写等级评审结果。例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中的A、B、C、D、E等级评审,可要求评标委员会就投标人对该评审因素的投标结果作出等级认定,即其等级是A、B、C、D或E,然后,对认定的评审等级,在横向比较基础上给出其优劣评判,例如,某投标结果等级是B,则进一步对其是B-,B还是B+进行评判;
等级校核。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评委主管评审因素等级进行校核。必要时,评标委员会组织讨论,以对其投标结果进行定性评判。如某评委对某投标结果给出的等级评判E与其他评委评判结果B差在两个等级以上,则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评委进行复核,重新进行等级评判。必要时,将该评委评判等级调整为其他评委与该评委最接近的等级。如所有评判结果等级差都在两个以上,则以居中结果作为投标人该评审因素等级;
评审得分。公布各评审等级对应的分值及梯度,有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对该主观评审因素等级换算成分值。例如,上面《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中对应的A-=11, A=11.5,A+=12;B-=8,B=9,B+=10;C-=6,C=6.5,C+=7;D-=4,D=4.5,D+=5;E-=1,E=2,E+=3。
第6步.评分汇总;
第7步.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第8步.评标结束。
这种评标程序,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针对不同的评审环节,准备相应表格以约束评委的随意行为。例如,上面对主观评审因素评分过程中,需要针对每个主观评审因素准备“评审定级表”、“等级校核表”和“评审得分表”。这虽然有点繁琐,但却是评标准备工作不可或缺的事项。对应的且,在程序上,需要求评标委员会主任按照“先定性评审再定量评分”的先后次序,组织评委对主观评审因素一个一个地评审和校核,以减少某个评委个人倾向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三、主观评审因素分步评审效果分析
对主观评审因素分步骤评审的根本,在于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主观评审因素无法做到定量评审,只能是定性评审。这种情形下,如果硬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定量评审,只能是“拍脑袋”给出分数,不是科学评审。而定性评审,判定投标结果属于那个等级,则只要评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都不会判断错。故此,对主观评审因素采用定性评审确定投标对应等级,再按招标文件给出的对应分数确定其评分,可以有效解决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履历不一致产生的误判、漏判等问题,实现《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制度的设计宗旨。同时,对主观评审因素的投标人采用一定的技术处理,隐去投标人名称及可以识别其身份的标识,即暗标处理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定性评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少数成员带有倾向性,故意照顾某个投标人或是排斥某个投标人的行为。此外,即便某个成员私下与投标人串通,评审时故意给该投标人打高分,等级校核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对其行为予以纠正。例如,某招标文件针对主观评审因素Y制定的评分标准为A、B、C、D、E等5个等级,规定评审先确定Y投标结果的等级X,按其等级给出X_,X,X+的评判结果,这里X=A、B、C、D或E。评标委员会由5个成员组成,其针对投标人1 和投标人2对该因素投标结果的评审定级结果如下:
投标人1:A+,D-,D+,D,E+;
投标人2:E-,B-,B+,B,A-。
对上述定性评审结果初步分析可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主观评审因素评审定级中,第一个成员偏差最大,其表现是给投标人1最高定级而给投标人2最低定级,即其想让投标人1中标而不想让投标人2中标,这在招标采购实践中最常见。对此,行政监督人员对该成员的评审应重点监督,并对其各项评分结果有针对性的组织复核,发现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应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定级校验中,可以要求该成员重新对投标人1和2进行评审定级,否则,可以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评分换算时将其评审定级由A+、E-换成D+、B-,并按公布的等级分值计算得分。
按评标委员会是否组织等级校核,投标人1和投标人2就该因素投标结果得分计算如下:
1)评标委员会不进行等级校核。此时,投标人1得分=(12+4+5+4.5+3)/5=5.7分,投标人2得分=(1+8+10+9+11)/5=7.8分。
2)评标委员会组织等级校核。此时,投标人1得分=(5+4+5+4.5+3)/5=4.3分,投标人2得分=(8+8+10+9+11)/5=9.2分。
对上述计算结果对比分析可知,如不进行等级校核,该评委的倾向性评审结果对其倾向性选择或排斥的投标人1、投标人2发挥了作用。仅是其一人评判结果就导致投标人1得2.4分,投标人2仅得0.5分;但评标委员会组织等级校核后,投标人1少得1.4分,投标人2多得1.4分。从而降低其倾向性评审对评标结果影响。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对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审,是建立在对投标结果横向比较,在定性作出评审等级的基础上进行评分而设计的。而评标组织中的等级校核可以有效纠正少数评委的倾向性评审,使评审结果按多数人意见进行择优,这也正是《招标投标法》设置评标委员会的初衷,即按多数人意见进行择优选择。(本文作者,系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健)